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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申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酉信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柒萬玖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 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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