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申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酉信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柒萬玖仟貳佰零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
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