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元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蘭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翔榮海運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
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