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金吉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雅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