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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吉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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