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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 、2 項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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