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第1 、2 項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