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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 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 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800 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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