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第3 項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
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
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800 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