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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三大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叁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叁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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