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三大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叁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叁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