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海寧物流有限公司
1樓
法定
代理人 陳慶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向宏茶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
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