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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海寧物流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慶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宏茶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 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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