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廖純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鼎裝潢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
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
玖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