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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松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福、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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