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松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達桂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清福、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