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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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