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素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