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