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勁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倉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悅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拾叁萬壹仟零捌拾陸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
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