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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麗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雅梅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林雅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柒萬柒仟 肆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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