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吉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吉隆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
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