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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東晟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勝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禎海產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佰零捌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 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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