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
代理人 黎煥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
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壹
佰捌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
裁判
費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欣 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志 鵬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1 年1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
幣30.112元,
(二)30.112×美金395,156.8 元=新台幣11,898,96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