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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黎煥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壹 佰捌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 費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志 鵬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1 年1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    幣30.112元, (二)30.112×美金395,156.8 元=新台幣11,898,96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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