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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吉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童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拱平間給付貨 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玖仟叁佰貳拾 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零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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