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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鈞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憶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   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㈡依卷附委任狀案由欄所載,係原告委任陳建鈞對被告提起侵   占、詐欺、背信等事件訴訟,核與本件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   符,應予補正委任狀。  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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