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素靜
上列原告與
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