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