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何國晉
訴訟
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
被 告 高慶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銘
訴訟代理人 曹式玔
被 告 莊豐秀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
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50-1地號土地:
178,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3+135.93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23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