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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何國晉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 被   告 高慶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銘 訴訟代理人 曹式玔 被   告 莊豐秀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 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一小段650-1地號土地:    178,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83+135.93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233,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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