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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金三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昇興利石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拾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壹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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