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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 柒拾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貳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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