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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久升音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敏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 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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