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加龍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仕淼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伍萬肆仟貳佰零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