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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加龍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淼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伍萬肆仟貳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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