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宏辰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少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智堡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壹
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壹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