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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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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華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信電子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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