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華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瑞明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文信電子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