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生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宏為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告麥申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聲請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
壹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