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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生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為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告麥申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聲請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   壹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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