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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傳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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