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傳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源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