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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良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雙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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