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良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雙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