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華子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被告慈光科技有限公司、
李順凱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