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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慈光科技有限公司、   李順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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