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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鴻峻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捌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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