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鴻峻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文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捌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