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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美俊、陳美龍、陳秋 華及陳俊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萬肆仟柒 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 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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