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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魏安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肯歐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   權利義務之內容,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   原告補繳。  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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