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專上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程東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中央大公園管理委員
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
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