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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偉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周惠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伍佰捌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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