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耀崑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叁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計算式
詳附表所示),應繳
裁判費肆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1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
幣30.187元,
(二)30.187×美金143,511.48元=新臺幣4,332,181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