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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崑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肆佰叁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計算式 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肆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叁仟肆佰陸拾陸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    國101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    幣30.187元, (二)30.187×美金143,511.48元=新臺幣4,332,181 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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