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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聖龍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張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 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 萬零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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