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聖龍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張桂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
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
萬零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