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 告 連鴻國
被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
當事人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
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
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67,234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846 平方公
尺×1283/100000 (
應有部分)=3,960,8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226,0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97 平方公尺
×1283/100000 (應有部分)=1,441,091 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街0 段000 號7 樓房屋:847,400 元(10
1 年8 月課稅現值)
㈣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街0 段000 號2 樓房屋:1,115,900 元(
101 年8 月課稅現值)
㈤綜上合計為7,365,191 元
3,960,800 元+1,441,091 元+847,400 元+1,115,900
元=7,365,19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