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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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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騏煬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清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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