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騏煬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韋清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