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郭銘樺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瑩屏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117 條規定,補正原
告及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
委任狀及
起訴狀之訴訟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原告民國101 年9 月3 日民事起訴狀
當事
人欄列載郭銘樺為訴訟代理人)。
(二)次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仟叁佰壹拾陸萬叁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