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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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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三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郭銘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瑩屏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117 條規定,補正原    告及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及起訴狀之訴訟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原告民國101 年9 月3 日民事起訴狀當事    人欄列載郭銘樺為訴訟代理人)。 (二)次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壹仟叁佰壹拾陸萬叁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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