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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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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王雯生 兼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 原   告  王力加        王一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順興園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照祥 被   告  曾江山        邱照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元 〔計算式:4,500 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804 + +377 +3,000 +1,150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 之土地面積〉=28,489,50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不當得利及損害 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 貳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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