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七九六號
原 告 王雯生
兼法定
代理人 許玲珠
原 告 王力加
王一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被 告 順興園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照祥
被 告 曾江山
邱照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元
〔計算式:4,500 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804 +
+377 +3,000 +1,150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
之土地面積〉=28,489,500元;至原告附帶請求
不當得利及
損害
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
貳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