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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嘉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皋捷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 肆仟叁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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