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國書
被 告 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
準備書狀,並備
繕本一份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