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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國書 被   告 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   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備繕本一份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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