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啟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叁拾貳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叁仟玖 佰陸拾柒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 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