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啟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啟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叁拾貳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
裁判費叁萬叁仟玖
佰陸拾柒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
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