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崧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張雪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文彬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