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彼立恩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弘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