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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彼立恩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弘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伍拾玖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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