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尚昂文化事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光輝
原 告 TIJ東京日本語研修所
法定代理人 德倉俊一
原 告 株式會社研究社
法定代理人 関戶雅男
前列三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澤泗即宇田出版社、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程達、宇田出版事業有限公司、蕭玉娟、文全獻間
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關於
訴之聲明第1 至7 項部
分為財產權之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伍佰
伍拾肆萬貳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又訴之聲明第8 項為
非財產權之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
計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