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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尚昂文化事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輝 原   告 TIJ東京日本語研修所 法定代理人 德倉俊一 原   告 株式會社研究社 法定代理人 関戶雅男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澤泗即宇田出版社、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 程達、宇田出版事業有限公司、蕭玉娟、文全獻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關於訴之聲明第1 至7 項部 分為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伍佰 伍拾肆萬貳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又訴之聲明第8 項為非財產權之請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 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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