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楊秋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愛爾鈍國際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貳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