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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被   告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被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恬綾 被   告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張欽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萬捌仟叁 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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