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枝
被 告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被 告 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恬綾
被 告 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張欽松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萬捌仟叁
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