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程有限公司、賴水清及賴鄭雪間因清償債務事
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
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